
享受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范围是什么?
答:出口货物劳务,除明确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征税政策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政策,即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是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二是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三是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享受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必须是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
(2)必须是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
(3)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适用的退(免)税计算方法是什么?
答:适用“免、抵、退”税政策,即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规定将退税率通过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供征纳双方执行,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查询。
退税率有调整的,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分别如下: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 、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出口货物劳务应使用什么汇率折算?
答: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有外汇汇率的,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汇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币,方法确定后在一个年度内不得调整。(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出口企业是否可以放弃退(免)税?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生产企业承接来料加工业务的税收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复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2)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为其加工费收入;
(3)加工企业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4)出口免税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如何办理退(免)税?
答: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5)委托出口的货物,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还需提供委托方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税资格的,不得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对出口货物适用的消费税政策有何规定?
答:出口货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实行下列税收政策: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的出口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已征的消费税。
(2)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3)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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