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北京市工商局接到商标权利人苹果公司举报后,对*****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店外门头、指示牌,店内装潢、二维码、POS机签购单上使用“苹果”文字及图形商标,将自身的维修服务与“苹果”注册商标进行关联,误导消费者。该公司利用手机地图自设点位,将自身经营场所位置点设为唯一的“苹果官方授权服务中心”,即消费者通过手机地图搜索“苹果官方授权服务中心”,地图显示有且仅有该公司一个位置点,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公司就是苹果公司官方授权维修店。经调查,该公司违法经营额共计181万元。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工商局责令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907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