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采用“双限额”、“孰小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其中,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注意: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还包括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但是不含营业外收入(如让渡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投资收益(有特例)。即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转让固定资产所有权收入,就是财产转让收入,归属营业外收入。而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特许权使用费)和固定资产使用权收入(租赁收入),应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